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6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603號
- 債權人
- 郭 羿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董筱郁、金寶島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董筱郁住所設於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路000 ○0 號;金寶島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福建省金門縣烈嶼鄉○○村○路0 號,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