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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

  • 原告
    林盈蓁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聲 請 人 林盈蓁 第 三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 上列當事人林盈蓁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肆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又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又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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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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