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29號
- 原告
- 林塏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忠
- 法定代理人
- 盧惠琴
- 被告
- 新北市蘆洲區忠義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葉誌鑑
- 被告
- 李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7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記載具體之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87 萬3,4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4,2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特定、具體之上訴聲明並附繕本2 份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