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秀菊
虞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嘉駿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返還遺產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79,821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7,770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