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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69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翁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光慧

上列上訴人因訴請履行協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7 月28日104 年度家訴字第169 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本件係上訴人即原告黃光慧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仁聰間訴請履行協議事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家訴字第169 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6萬7 千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等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69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