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65號
- 聲請人
- 王竤任
- 代理人
- 張金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因內容未齊備,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1,700 元,暨補正相關文件或資料,該通知已於民國105 年2 月23日送達,聲請人迄今仍未預納必要費用及補正相關文件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陳報狀2 紙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未符法律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