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3號
- 抗告人
- 王淑媛
- 相對人
- 游榮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4 年度聲字第273 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2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4 年度聲字第273 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2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