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15號
- 原告
- 鄭皓中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昀成律師
- 被告
- 鄭王燕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