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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1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15號

原告
鄭皓中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被告
鄭王燕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15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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