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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27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27號

原告
林天賜
原告
邱意茹
原告
兼以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傅俊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明堂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鐵欄杆十支暨附連之鐵鍊及廣告牌四支、ㄇ型鋼管三支全部拆除騰空,未據原告陳報可得之利益,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三人各新台幣(下同)50萬元,是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就訴之聲明第一項依原告可得之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計算裁判費,並與訴之聲明第二項裁判費15850元合併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27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