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27號
- 原告
- 林天賜
- 原告
- 邱意茹
- 原告
- 兼以上二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傅俊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明堂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鐵欄杆十支暨附連之鐵鍊及廣告牌四支、ㄇ型鋼管三支全部拆除騰空,未據原告陳報可得之利益,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三人各新台幣(下同)50萬元,是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就訴之聲明第一項依原告可得之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計算裁判費,並與訴之聲明第二項裁判費15850元合併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