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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52號

確認公司保證行為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52號

原告
大水魚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文
原告
廖恒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被告
張世源
被告
尚揚製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恒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司保證行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確認被告間所為之保證行為即營業暨生財設備轉讓合約書無效,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系爭合約書約定之價金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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