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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蕭胤瑮

  • 原告
    游錦葉即心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39號聲 請 人 游錦葉即心宏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心宏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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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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