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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3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39號

聲請人
游錦葉即心宏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心宏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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