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39號聲 請 人 游錦葉即心宏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心宏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