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8號
- 原告
- 張秀英
- 原告
- 劉國棟
- 原告
- 袁漢頤
- 原告
- 黃宗英
- 原告
- 蔡成君
- 原告
- 胡欣怡
- 原告
- 江文裕
- 原告
- 陳怡君
- 原告
- 高文寬
- 原告
- 胡馨予
- 原告
- 戴嘉棟
- 原告
- 鄭明莉
- 原告
- 許雯娟
- 原告
- 吳欣倫
- 原告
- 林翰
- 原告
- 吳佳縈
- 原告
- 陳葆光
- 原告
- 呂秀鈴
- 原告
- 易大中
- 原告
- 林章暉
- 原告
- 賈介中
- 原告
- 林雅惠
- 上列二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溫令行律師
- 上列二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政杰律師
- 被告
- 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齊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原告張秀英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㈡原告劉國棟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㈢原告袁漢頤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㈣原告黃宗英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㈤原告蔡成君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㈥原告胡欣怡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㈦原告江文裕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㈧原告陳怡君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㈨原告高文寬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㈩原告胡馨予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戴嘉棟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鄭明莉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許雯娟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吳欣倫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林翰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吳佳縈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陳葆光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呂秀鈴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易大中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林章暉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賈介中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林雅惠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