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51號
- 上訴人
- 陳文耀
- 被上訴人
- 李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