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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11號

上訴人
洪靜瑩
被上訴人
許育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5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43,9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0,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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