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11號
- 上訴人
- 洪靜瑩
- 被上訴人
- 許育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5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43,9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0,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