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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03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3號

原告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被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被告
陳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45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03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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