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95號
- 上訴人
- 黃麗安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95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95號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95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