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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95號

上訴人
黃麗安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95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95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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