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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05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王燕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鄭智仁

      陳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05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