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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10號

原告
郭淑貞即愛西絲舞蹈坊
被告
擎弓國際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雨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7月間協議買斷由原告出資拍攝之影片,提供被告行銷或活動推廣之用,並約定付款期限為104年6月30日前,以現金方式付款,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未置理,故原告依兩造簽立之使用授權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300,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查,兩造簽立之使用授權書第5 條約定,雙方如因本契約訴訟,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見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24758號卷第4頁)。準此,本件自應受前揭合意管轄之拘束,是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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