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76號
- 原告
- 游榮三
- 被告
- 王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將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63528 號強制執行程序予以撤銷。查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所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則原告基於異議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應為壹佰伍拾捌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壹佰伍拾捌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