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耘采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方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因104年訴字第 5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捌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