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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9號

確認管理處分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9號

上訴人
二橋里三官大帝
法定代理人
卓欽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鶯歌區神明會三官大帝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19 號確認管理處分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8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1萬9,550元(即會員權、祭祀權部分為100萬元;604地號土地之所有權部分為831萬9,550元;以上合計為931萬9,550元。見本院卷㈡第67頁反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萬9,9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9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理處分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