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9號
- 上訴人
- 二橋里三官大帝
- 法定代理人
- 卓欽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鶯歌區神明會三官大帝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19 號確認管理處分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8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1萬9,550元(即會員權、祭祀權部分為100萬元;604地號土地之所有權部分為831萬9,550元;以上合計為931萬9,550元。見本院卷㈡第67頁反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萬9,9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