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 上訴人
- 黃世崇
- 被上訴人
- 黃和隆
黃金源
黃鍊喜
黃明章
黃百合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 年度訴更一字第6 號違反章程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僅就原審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上訴人交出全部職權及第4 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5萬元部分提起上訴,又其上訴聲明第1 項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價額無法核定,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165 萬元為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25萬元=1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715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3975元,尚應補繳2 萬5740元(貳萬伍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