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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違反章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上訴人
黃世崇
被上訴人
黃和隆

      黃金源

      黃鍊喜

      黃明章

      黃百合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 年度訴更一字第6 號違反章程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僅就原審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上訴人交出全部職權及第4 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5萬元部分提起上訴,又其上訴聲明第1 項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價額無法核定,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165 萬元為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25萬元=1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715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3975元,尚應補繳2 萬5740元(貳萬伍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章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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