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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

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盧軍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李建榮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李吳阿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經本院於104 年11月2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本件關於被上訴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獲准之新臺幣(下同)57,445,140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6,3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軍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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