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城
- 訴訟代理人
- 李茂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謝明珠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陸佰叁拾肆萬零壹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