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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訴人
蘇侯榮
被上訴人
周慧香
被上訴人
蘇建宇
被上訴人
洪富美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貴景
被上訴人
張美玲

      邵瓊慧

      李偉達

      周詠順

      吳珅篁(原姓名:吳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