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蘇侯榮
- 被上訴人
- 周慧香
- 被上訴人
- 蘇建宇
- 被上訴人
- 洪富美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貴景
- 被上訴人
- 張美玲
邵瓊慧
李偉達
周詠順
吳珅篁(原姓名:吳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