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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財旺王士珮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上訴人
林順洲
被上訴人
李進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344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其上訴利益為肆佰玖拾玖萬元(500 萬元-1 萬元=499 萬元),以之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陸佰零壹元;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三、四項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元(計算式:4,500 ×2 =9,000 元)。綜上,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為捌萬肆仟陸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4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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