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 上訴人
- 張晁烽
- 被上訴人
- 萬諦侑(原名:萬呈偉)
林宥呈
顏鴻洲
李彥均
王志豪
李文欽
戴麗珠
蕭銘均(原名:蕭名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林宥呈
顏鴻洲
李彥均
王志豪
李文欽
戴麗珠
蕭銘均(原名:蕭名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