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 原告
-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萬順
- 訴訟代理人
- 邱昱宇律師
- 被告
- 誠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及事實理由欄關於「一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