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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上訴人
李麗靜
被上訴人
呂理治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0號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參仟陸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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