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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加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培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煉和鋼模股份有限公司、聖美泰有限公司、黃胡麗雲、黃錫忠等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3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3,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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