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加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培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煉和鋼模股份有限公司、聖美泰有限公司、黃胡麗雲、黃錫忠等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3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3,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