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加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培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煉和鋼模股份有限公司、聖美泰有限公司、黃胡麗雲、黃錫忠等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3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3,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