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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蕭胤瑮
  • 法定代理人
    徐培原

  • 當事人
    加緦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加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培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煉和鋼模股份有限公司、聖美泰有限公司、黃胡麗雲、黃錫忠等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3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3,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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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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