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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1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兆光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柏達
即被告
黃嘉聖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炳章

      黃淳賀

      劉致顯

      黃郁仁

      黃文淑

      黃千惠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14號拆屋還地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黃柏達、黃嘉聖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1萬9000元【計算式:上訴人黃柏達、黃嘉聖敗訴部分同為應返還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1平方公尺×該土地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萬9000元=3221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3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44萬330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1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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