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柏達
- 即被告
- 黃嘉聖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炳章
黃淳賀
劉致顯
黃郁仁
黃文淑
黃千惠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14號拆屋還地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黃柏達、黃嘉聖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1萬9000元【計算式:上訴人黃柏達、黃嘉聖敗訴部分同為應返還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1平方公尺×該土地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萬9000元=3221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3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44萬330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