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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6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國治

      劉慶宗

      劉嘉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郭春、林德成、林德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67,162元(3,121,693 元+6,691,938元+ 5,853,531 元=15,667,1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8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陳國治部分:
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陳國治應將坐落新北
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83 地號土地)於民國
61年12月5 日收件字號61莊登字第19266 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
銷。(二)被告陳國治應將坐落系爭283 地號土地上如后複丈成
果圖所示編號283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號面積19.2
9 平方公尺之建物、編號283(1)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
0 號面積37.15 平方公尺之建物、編號283( 2) 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000 號面積40.51 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
返還原告。上開2 項聲明,經核均係土地所有權人為使所有權歸
於圓滿之狀態所為之請求,是上開2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利益同一
即為原告等所有系爭283 地號土地之價值或占用土地面積之價值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121,693 元(系爭283 地號土地
面積96.9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2,199元/ 平方公尺=3,121
,693,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二、劉慶宗部分:
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三)被告劉慶宗應將坐落新北
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03 地號土地)於61年
9 月11日收件字號61莊登字第13860 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四)被告劉慶宗應將坐落系爭303 地號土地上如后複丈成果圖
所示編號303(1)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面積39
.24 平方公尺之建物、編號303(2)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00 巷0 ○0 號面積83.53 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
原告。上開2 項聲明,經核均係土地所有權人為使所有權歸於圓
滿之狀態所為之請求,是上開2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利益同一即為
原告等所有系爭303 地號土地之價值或占用土地面積之價值。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691,938 元(系爭303 地號土地面積
148.3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5,100元/ 平方公尺=6,691,938
)。
三、劉嘉鵬部分:
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七)被告劉嘉鵬應將坐落新北
市○○區○○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10 地號土地
、301 之1 地號土地)於61年9 月15日收件字號61莊登字第0000
0 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八)被告劉嘉鵬應將坐落系爭31
0 地號土地上如后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310( 1) 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000 巷0 號面積129.17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
土地返還原告。上開2 項聲明,經核均係土地所有權人為使所有
權歸於圓滿之狀態所為之請求,是上開2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利益
同一即為原告等所有系爭310 、310 之1 地號土地之價值或占用
土地面積之價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853,531 元(系
爭310 地號土地面積157.5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2,000元/
平方公尺+系爭310 之1 地號土地面積18.01 平方公尺×公告土
地現值45,100元/ 平方公尺=5,853,53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69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