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6號聲 請 人 陳少庠即丁彗淳(原名丁珮玲)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涂菀君 ┌─────────────────────────────────────────────┐ │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1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9493-5 │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