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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47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479號

抗告人
吳美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按民事訴訟事件,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不服,雖以聲明異議狀為之,仍應視為提起抗告。又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479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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