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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前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竹林山觀音寺因105年度勞訴字第51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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