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6號
- 上訴人
- 新翔護理之家
- 法定代理人
- 林恬瑛
- 被上訴人
- 阮氏滄(Nguyen Thi Thuong)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6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參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