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9號

上訴人
黃壬慧

      黃緯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9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