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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9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9號

抗告人
湯炳又

上列抗告人因湯淑惠聲請為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8 月23日所為之105 年度法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逸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9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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