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9號
- 抗告人
- 湯炳又
上列抗告人因湯淑惠聲請為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8 月23日所為之105 年度法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