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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95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5號

上訴人
張建民
上訴人
梁玉蓮
被上訴人
夏露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6年4月28日、106年7月4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吳元明,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9、103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04至11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得抗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95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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