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9號
- 原告
-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忠
- 訴訟代理人
- 廖修譽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江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其與被告所簽訂之LP0-000000電腦設備用品共同供應契約案第19條第5 項約定:「訴訟時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契約案影本附卷可稽。是依上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