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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被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其與被告所簽訂之LP0-000000電腦設備用品共同供應契約案第19條第5 項約定:「訴訟時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契約案影本附卷可稽。是依上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9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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