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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86號

塗銷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86號

上訴人
何宜真
被上訴人
江珮瑩
法定代理人
阮金莎

上列當事人間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86號塗銷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伍拾肆萬陸仟零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陸萬貳仟捌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86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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