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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佳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謝博峰(原名謝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七日所為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亦未依同法第113 條以裁定撤銷救助,即不能以未繳上訴裁判費,遽認其上訴要件有所欠缺。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於起訴時曾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0日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30 號裁定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茲本院於106 年1 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有未當,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2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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