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佳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博峰(原名謝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七日所為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亦未依同法第113 條以裁定撤銷救助,即不能以未繳上訴裁判費,遽認其上訴要件有所欠缺。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於起訴時曾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0日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30 號裁定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茲本院於106 年1 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有未當,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