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79號
- 原告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坤鎔
- 被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被告
- 陳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回復原狀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於民國106 年1 月16日105 年度訴字第25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161,22,00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佐,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