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43號
- 抗告人
- 邱耀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金水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3 月2 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4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金水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3 月2 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