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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61號

抗告人
即上訴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盧雪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所為駁回抗告人提起上訴之裁定,認有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61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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