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5號
- 原告
- 陳玉娟
- 原告
- 黃千千
- 原告
- 莊文蓁
- 原告
- 許淑英
- 原告
- 蔡淑貞
- 原告
- 高麗美
- 原告
- 陳惠珠
- 被告
- 沈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具體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合法送達與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參見本院卷第26至32頁),惟原告僅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未據此繳納任何裁判費,有原告提出之補正狀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25頁、第34頁)。原告既未遵期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