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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告
陳玉娟
原告
黃千千
原告
莊文蓁
原告
許淑英
原告
蔡淑貞
原告
高麗美
原告
陳惠珠
被告
沈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具體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合法送達與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參見本院卷第26至32頁),惟原告僅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未據此繳納任何裁判費,有原告提出之補正狀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25頁、第34頁)。原告既未遵期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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