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1號
- 上訴人
- 李秋美
李正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育秀間因105年度訴字第52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1號
李正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育秀間因105年度訴字第52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