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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正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周正忠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

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

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

意旨參照)。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807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仟參佰壹拾伍萬零參佰貳拾玖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壹拾玖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7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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