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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7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黃惠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豐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旆然間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47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分割遺產,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主張被繼承人劉欽辛之遺產總額新台幣(下同)116,497,695 元,上訴人分割所得利益為16,642,528元(即遺產之1/7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516 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冠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7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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