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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三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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